问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答
伤残待遇 | 支付主体 | 伤残等级 | 基数 | 标准 | ||||
七级至十级伤残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基金 | 七级 | 本人工资 | 13个月 | |||
八级 | 11个月 | |||||||
九级 | 9个月 | |||||||
十级 | 7个月 | |||||||
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基金 | 七级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13个月 | |||
八级 | 10个月 | |||||||
九级 | 7个月 | |||||||
十级 | 4个月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单位 | 七级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20个月 | ||||
八级 | 16个月 | |||||||
九级 | 12个月 | |||||||
十级 | 8个月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 13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1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 9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 个月,八级 10 个月,九级 7 个月,十级 4 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 20 个月,八级 16 个月,九级 12 个月,十级 8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