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风险之-因工致残,七至十级的说法

 公示公告     |      2019-06-21 14:21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伤残待遇 支付主体 伤残等级 基数 标准
七级至十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基金 七级 本人工资 13个月
八级 11个月
九级 9个月
十级 7个月
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基金 七级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3个月
八级 10个月
九级 7个月
十级 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单位 七级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0个月
八级 16个月
九级 12个月
十级 8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 13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1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 9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 个月,八级 10 个月,九级 7 个月,十级 4 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 20 个月,八级 16 个月,九级 12 个月,十级 8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