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或六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答
伤残待遇 | 支付主体 | 支付标准 |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工伤基金 | 等级 | 基数 | 标准 | ||||
五级 | 本人工资 | 18个月 | ||||||
六级 | 16个月 | |||||||
劳动关系保留 | 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 | |||||||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并缴纳社会保险。 | 伤残津贴 | 支付主体 | 支付标准 | 备注 | ||||
等级 | 基数 | 标准 | ||||||
用人单位 | 五级 | 本人工资 | 70% | 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 ||||
六级 | 60% | |||||||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 |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工伤基金 | 五级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22个月 | 山东标准 | |
六级 | 18个月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用人单位 | 五级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36个月 | ||||
六级 | 30个月 | |||||||
备注 |
1.伤残津贴调整:若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其伤残津贴应随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时间予以调整,具体标准分别按统筹地区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的90%、80%相应增加。 2.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 22 个月、18 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 36 个月、30 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