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李某应聘到一家书业公司,从事某学科编辑工作。入职当天,李某与公司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工作协议书和入职信息登记表。协议书约定了李某的试用期及试用期工资,并约定试用合格后与李某签订正式劳动合同。1个月的试用期满后,李某经公司考试合格,顺利转正。公司当天与李某填写了一份为期两年、固定格式的《劳动合同书》,合同一式三份,但公司并未在该劳动合同的甲方处盖章。时间过去还不到1个月,李某感觉工作不顺心,便从公司办理了辞职和交接手续。
2018年2月,李某翻看当初与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合同书时发现,两份协议的落款处上只有本人签字而无公司盖章,认为两份协议均是无效的,公司应当向自己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遂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向一审法院提起了法律诉讼。
对此,公司称,在李某工作不到3个月的时间,单位已经与李某签订了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并依法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不应向李某支付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工作不到3个月的时间便从公司离职,公司并未违反“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劳动合同),遂依法驳回了李某的法律诉求。
案件宣判后,李某不服,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
济南中院二审认为,在合同书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李某以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未加盖公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进而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对于所签订的试用期工作协议书、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均无异议。此外,双方当事人还填写了员工入职信息登记表、应聘人员履历表及《员工转正/晋级审批表》,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且双方已实际履行了书面劳动合同内容,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
综上,李某主张双方签订的试用期工作协议书及书面劳动合同无效,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济南中院遂依据法律规定驳回了李某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核心提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为方便起见,常常使用固定格式的劳动合同。在获取劳动者的签字后,很多公司以为万事大吉,往往不会再留意合同是否加盖了公章等细节。近日,济南中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因未加盖公章而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劳动者李某以合同未加盖公章、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公司支付另一倍工资。济南中院审理认为:合同关系强调的是双方合意,而非形式上的盖章,不能单凭合同未加盖公章就断定合同无效,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法院最终驳回了李某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