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和停工留薪期待遇,能同时享受吗?

 案例分析     |      2019-01-30 16:08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7年5月1日进入某汽车贸易公司从事机电维修工作。2017年9月8日,王某在工作中受伤住院治疗,被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评定为120天。公司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2017年12月1日,王某认为自己已基本恢复了劳动能力,于是回到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公司正常支付工资。2018年6月14日,王某辞职,同时要求公司支付其120天的停工留薪期待遇。由于公司拒绝支付该费用,王某随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中,公司虽承认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但认为王某2017年12月1日回公司上班后公司已正常支付工资,因此应该扣除王某回到公司上班至停工留薪期满为止的相关待遇。王某则主张该期间工资是其向公司提供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不属于停工留薪期待遇,二者不应相互抵扣。

 

焦点问题

 

 

 

获得停工留薪期待遇是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本案中王某在停工留薪期内回到公司继续工作,公司除了支付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是否还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

 

案件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由此可见,停工留薪期是为保障工伤职工在治疗恢复期间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的特殊保护期,该期间工伤职工可以停止工作,享受应得的一份工资福利待遇。同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每月只需向劳动者支付一份工资。

 

本案中,王某的停工留薪期经评定为自受伤之日起120天,即2017年9月8日至2018年1月5日。正常情况下,汽车贸易公司应支付王某120天的停工留薪期工资。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月5日虽属于停工留薪期,但公司已向王某支付了该期间的正常上班工资。

 

王某在应当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尚未结束前回到公司工作,说明其已放弃停工留薪期的权利和相关待遇,且公司也已向王某支付工资,其工资福利待遇并未受影响。故对王某主张中涉及的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月5日的停工留薪期待遇不应认可。

 

裁决结果

 

 

 

仲裁委裁决,公司应向王某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待遇的期限为2017年9月8日至2017年11月30日,共计84天的待遇。

 

供稿丨安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编辑丨邓小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