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申请表能否视为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     |      2019-04-17 09:56
案情摘要:
上诉人老广记酒楼的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老广记酒楼无需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谭何养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为《入职申请表》及《入职声明》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不能视为书面劳动合同,以老广记酒楼未与谭何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老广记酒楼向谭何养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谭何养填写的《入职申请表》及《入职声明》载明劳动者身份信息、用人单位信息、岗位、工资的金额、试用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以及老广记酒楼的有关规章制度等详细信息,具备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老广记酒楼根据饮食行业人员流动比较频繁的特点,而采取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故一审法院认定有误。 被上诉人谭何养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二审调查询问,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本案引发的主要问题是:《入职申请表》、《入职声明》能否认定为法律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

裁判要点:
当《入职申请表》、《入职声明》在内容上对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全面约定,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九类内容的情况下,即具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但是,即便《入职申请表》、《入职声明》满足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所有条件,用人单位也不是就获得了免罪金牌,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2款、第81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生效文书: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2民终1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江区老广记酒楼。
经营者:洪敏,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涛,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小平,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何养,男,汉族。

上诉人武江区老广记酒楼(以下简称老广记酒楼)因与谭何养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203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老广记酒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小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老广记酒楼的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老广记酒楼无需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谭何养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为《入职申请表》及《入职声明》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不能视为书面劳动合同,以老广记酒楼未与谭何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老广记酒楼向谭何养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谭何养填写的《入职申请表》及《入职声明》载明劳动者身份信息、用人单位信息、岗位、工资的金额、试用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以及老广记酒楼的有关规章制度等详细信息,具备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老广记酒楼根据饮食行业人员流动比较频繁的特点,而采取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故一审法院认定有误。
被上诉人谭何养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二审调查询问,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涉案《入职申请表》及《入职声明》能否认定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对于其他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中,老广记酒楼一方提供的《入职申请表》仅有老广记酒楼单方盖章,无劳动者签名,不符合合同的一般形式,且仅载明劳动者的基本身份信息、职位、部门、入职日期及试用期工资,为劳动者入职老广记酒楼的登记凭证,并无用人单位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社会保险及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而《入职声明》仅是老广记酒楼的单方声明及要求,不符合合同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特征,也无法体现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因此,老广记酒楼提供的《入职申请表》及《入职声明》不符合法定的劳动合同形式,其主张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老广记酒楼应向谭何养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综上所述,老广记酒楼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武江区老广记酒楼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江晓华
审判员  刘 茜
审判员  邓小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仕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