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参加社会活动,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

 案例分析     |      2019-06-26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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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是一名玩具厂的工人。今年3月份一天,他出庭担任一起民事案件的证人。

 

后来黄某发现,公司将他出庭的行为记录为旷工,并扣减了一天的工资。

 

他想知道,公司的做法对吗?

 

所谓旷工是指员工无故缺勤,一旦被认定为旷工,企业就可以对员工采取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处罚措施。此外,由于旷工当日,劳动者并未向企业提供劳动,所以企业可以不支付当日的劳动报酬。

 

本案的焦点在于,劳动者到人民法院出庭作证算不算旷工?这就需要区分旷工与未到岗之间的差别。旷工肯定是未到岗,但并非所有的未到岗都是旷工。法律规定,劳动者依法出庭担任证明人,属于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即使因此未到岗,用人单位也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因此,黄某的出庭行为并不属于旷工,本案中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