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风险之-就业歧视之弊

 案例分析     |      2019-09-16 13:45
 
 

问:你的单位在发招聘信息时是否还有“仅限于男性”这样的要求?若员工以此为由起诉单位就业歧视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

 

 

 

案例

 

扈三娘在58同城上看到邮政公司招聘快递员,招聘信息内容为“男,年龄18-45岁,身体健康,无纹身,无前科”。扈三娘觉得自己除了性别不符合外,其他其他都符合,本着试试的态度,扈三娘向邮政公司投递了个人简历,结果当天就接到了面试通知。扈三娘于次日前往邮政面试,面试时,人事专员说:“我们这儿从来没有过女快递员。”在扈三娘的s极力争取下,邮政公司同意让扈三娘跟着其他快递员干两天。根据试干结果,双方于当月28日约定在下个月8日正式签约,并要求扈三娘在此期间做入职体检。

 

扈三娘于10月1日做了入职体检,花费120元。10月8日,扈三娘到邮政公司签约,结果被告知需要再等一周的时间。扈三娘于10月18日接到邮政公司的电话,告知未被录用,原因是女性,总公司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


扈三娘不服公司的决定,认为这种做法违法法律规定,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邮政公司赔偿损失,扈三娘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解答

 

结果:法院支持了扈三娘的请求,要求邮政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向扈三娘支付入职体检费1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及其他产生的实际损失费用。

 

法律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