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你们企业中是否用过或正在使用童工?使用童工有什么法律后果?
案例
某照明公司于2007年1月至3月使用小明,于2007年3月13日至2007年12月7日使用小红,小明和小红两人均未满16岁。某照明公司因上述用工行为受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罚款6.5万元的处罚。
某照明公司不服该处罚,向法院提起诉讼。辩称:两个未成年人在入职时冒用他人身份证和暂住证,且在年龄和长相上都与被冒用人很相似,公司不存在使用童工的故意,认为其不应承担行政处罚。
那么,某照明公司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解答
结果:法院未支持某照明公司的主张,并要求某照明公司按照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决定执。
法院认为某照明公司招用小明和小红在其公司工作期间,两人均未满16周岁事实清楚,公司虽无使用童工的故意,但客观上已实施了招用童工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强制性规定,故维持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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