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风险之-劳动合同补签的法律效力

 案例分析     |      2019-09-29 11:30

问:员工入职满一个月后用人单位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又补签的,劳动者能否以此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案例

 

2015年4月16日,小王入职某公司,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到入职后三个月公司才与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试用期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劳动合同双方签章处:甲方处盖有公司印章及签字日期2015年4月16日、乙方处有小王签名及日期2015年7月17日。

 

2015年8月21日,公司向小王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小王对此不予认可,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此种情形下,小王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解答

 

结果:法院未支持小王的诉讼请求。

 

理由:法院根据小王提交的劳动合同书和工资卡银行流水,认为公司虽与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2015年4月16日,但公司从实际用工之日(2015年4月16日)起已经向小王按时发放了工资并缴纳了社会保险,小王亦对此事实予以认可,故应视为小王与公司对补签书面劳动合同这一事实达到了合意,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因此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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