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风险之-经济补偿金的个案解析

 案例分析     |      2019-10-18 15:40

 

问:用人单位因企业迁址,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劳动者以此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否得到支持?

 

 

 

案例

 

小陈入职某公司时,单位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提供劳动的具体地点,后因公司迁址需变更小陈的工作地点,变更后的工作地点亦在同一县域内。

 

小陈不同意公司的此种变更,并以此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陈的此种经济补偿金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解答

 

结果:法院未支持小陈的诉讼请求。

 

原因: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陈建磊提供劳动的具体地点,且即使按照小陈的主张,公司迁移的新址与旧址也均在同一县域,此种劳动地点的变更不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故小陈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