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风险之-关联企业用工中的劳动关系认定

 案例分析     |      2019-10-26 10:26

 

 

 
 

问:王某先在A公司工作,后因工作需要调入B公司工作,A公司和B公司是关联企业,此种情形下B公司是否与王某建立劳动关系?是否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案例

 

王某于2018年3月入职A公司工作,岗位为生产部部长,入职后A公司与其订立了期限为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后因工作需要,自2019年1月起由A公司调到B公司工作,仍担任生产部部长。两家公司是关联企业,B公司是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王某调到B公司工作后,其工资发放单位和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均是B公司,但王某的劳动合同未进行变更,原A公司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现在的B公司也未与其重新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王某在2019年5月向当地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B公司与王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王某的仲裁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解答

 

结果: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请求,裁决B公司支付王某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理由:仲裁委认为AB两个公司虽是关联企业,但两个公司均是独立法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来源:职来职往风险管控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