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试用期内劳动者多次向用人单位请假,单位能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
王某于2015年9月1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入职后王某从事人事专员工作。
2015年9月10日,王某请病假一天,被医院诊断出已怀孕六周。此后王某又因此而不断请假,截止当月30日王某请病假累计达12天。
2015年10月8日单位向王某送达《不予录用通知》,通知载明:“您好,根据我们对您的综合评估,公司认为您不符合录用条件,决定对您不予录用,本决定自即日起生效,特此通知。”
王某对此不服,提起了诉讼,要求公司恢复与其的劳动关系。王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解答
结果:法院未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公司解除合法。
理由:劳动者是否具备向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能力,是双方能否履行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也是用人单位决定是否录用该劳动者的条件之一。王某因身体原因无法向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故驳回王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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