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交辞职报告后,能否反悔?

 案例分析     |      2019-11-22 13:15

问:员工将辞职报告送达用人单位,在办理离职交接的过程中发现怀孕,能否反悔?

 

 

 

案例

 

王某于2018年1月入职某公司,从事文秘工作,入职后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3500元。

 

2018年11月1日,王某将辞职报告提交至公司人事部,并告知人事部门11月30日离职。在办理工作交接期间,王某因身体不适前往当地医院检查,医院检查出已怀孕六周。王某得知自己怀孕后,又向公司人事部要求撤回提交的辞职报告,打算继续在公司工作,人事部门对此予以拒绝。

 

王某对公司的做法不服,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王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解答

 

结果:仲裁委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裁决双方于2019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

 

理由:劳动享有的劳动关系的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只要劳动者的辞职报告一经送达用人单位,即视为员工行使了解除权,劳动者不得以自己不知怀孕为由而申请撤回辞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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