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导致的工伤伤害能否获得双份赔偿?

 案例分析     |      2019-12-02 10:51
 

问:员工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工伤治疗期间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已支付的情况下,能否再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再支付?

 

 

案例

 

王某在一家服装公司从事服装加工工作,某天下班途中王某骑电动车回家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王某腿部骨折。事故发生后服装公司向当地社保部门为王某申请了工伤认定。

 

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书,认为王某无责任,车主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社保部门认定王某为工伤。

 

王某在工伤期间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最终由车主全部承担,并与王某签订了协议书,明确医疗费用、营养费等各项费用明细。

 

王某在与事故车主达成协议后,又携带医院出具的住院发票前往工伤部门报销,想要再次获得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王某的此种想法能否实现?

 

 

解答

 

结果:工伤部门未根据王某的住院发票为其再次报销,并告知王某因第三人导致的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第三人赔付的情况下,工伤部门不再另行报销。

 

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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