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劳动者入职新的工作单位后,单位安排劳动者先进行工作培训,培训结束后才开始正式上班,此种情形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是何时?
1
案例
薛某于2018年6月30日毕业某建筑大学,毕业后自2018年7月1日起由某建筑公司安排进行为期两个月的工作培训,同年9月1日才开始前往该公司正式参加工作。
该单位等薛某到公司正式上班后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并约定试用期工资和转正后工资。后双方因劳动合同解除产生纠纷,薛某主张与建筑公司于2018年7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而建筑公司则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时间为2018年9月1日,前两个月是对薛某进行的培训,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同时,培训期间薛某也未向公司提供劳动。
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未达成一致,后薛某申请劳动仲裁,那么,薛某的仲裁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1
解答
结果:仲裁委支持了薛某的仲裁请求,认为双方于2018年7月1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故应当支付薛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薛某在2018年7、8月虽然在培训,但此培训也是该建筑公司为了让薛某入职后更好地开展工作,属于工作的延伸,因此,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应当从2018年7月1日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