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同心同德,各行各业都在本职岗位上为打赢这场阻击战全力以赴。
特别鸣谢:贸仲建设工程评审法律专家,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周长鹏团队友情提供以下解析政策。
一、合同履行篇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可能被认定为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
是。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次疫情作为一种突发的异常事件,根据现在疫情发展的状况,政府及医学界现尚无绝对有效的方法治疗疾病和阻断疫情的传播,属于人类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要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二)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条款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能否可以直接申请适用不可抗力相关法律规定?
可以,因为“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当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通过法定渠道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不一定。《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包含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即便肺炎疫情在当事人所遇到的法律纠纷中构成“不可抗力”,还不足以让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还必须因为该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行。合同目的大家从字面理解即可,但这个合同目的必须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确认的真实意思表示。
1.固定好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例如,因疫情导致政府要求延期开工的政策文件,或政府要求企业先行生产抗疫物资的文件,因防控疫情封闭道路的照片和视频,履行合同的劳务人员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的证明材料,因原材料产地疫情防控导致原材料供应不足的证据材料。另外,就提供不可抗力相关事实性证明也可以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认证中心、公证处等部门寻求帮助;
3.积极协商,提出合理的减免请求,并达成补充协议;
4.必要时,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同时向对方寄送单方解除合同通知书,注意要留存好寄送通知的快递底单(在底单上要注明解除合同通知书),使用EMS发送。
施工单位应当收集政府要求停工以及允许复工的文件,或者合同履行中的劳动者因疫情无法返回,工地用料无法供货等证据,并及时书面告知发包方。证明在施工单位无过错的情况下,因遵从政府要求以及疫情影响而导致的工期延误,该延误期间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属于施工单位故意违约事项,工期应当相应顺延。
(六)因疫情影响不能出行的,旅行社是否应当退还顾客未出团费用?
首先,应看旅行社是否已支付第三方费用,如机票、车票、酒店费用等,如果已经支付,酒店可与第三方协商,退还费用,若第三方不可退还,建议此费用由旅行社和顾客平均分担。
首先,我们要先看疫情对婚宴的影响,比如,是否是疫情较为严重地区?预定婚宴时间是否在疫情爆发前,婚宴日期是否在疫情期间?当地政府是否已经下发禁止举行集会、红白事的文件等。如果均符合以上条件,则需按照不可抗力处理,可协商改期或者解除合同。
首先看合同约定,如果约定“不可抗力可减免房租”则可直接适用,若未规定,则需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履行的程度。其次,对于商业性质的租赁合同(如商铺、写字楼、厂房等),承租方可以尝试主张“情势变更”,因租金是和经营收入紧密相关的,比如商铺的位置等,因疫情影响,承租方无法获得预期收益,对承租人来说会存在显失公平的可能,可要求房东减免房租。
对于生活性质的租赁合同(如住房等),影响较小,但若疫情时间过长,承租方也无法获得收入,有一定的主张空间,但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小。
(九)快递运输行业因疫情影响,高速封闭等原因导致成本变高,可否要求增加运费?
可以。由于疫情的原因,签订合同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运输成本超出运费,对于运输企业而言,不仅没有利益甚至亏损。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对运输企业显失公平,其有权要求变更合同价款。
(十)因疫情影响,导致国际贸易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该如何处理?
如合同中有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等约定,则按合同约定执行。如没有,则根据合同应适用的具体法律来确定是否援引不可抗力等规则进行协商、抗辩。无论合同是否有不可抗力等事由有明确约定,都应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以便于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可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近日,荷兰皇家壳牌有限公司和道达尔公司拒绝接受中国一家LNG买家的不可抗力通知,我们看出,此次肺炎疫情不仅影响到出口商,进口商也受到影响。从国际贸易实践来看,不可抗力条款是否具有可援引性,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合同中需要有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第二,流行病情形涵盖在该不可抗力条款约定之中。如果进口合同约定管辖法律是英国法,则更应注意。英国法下不可抗力的内容和范围尊重双方约定。一般来说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中不可抗力的定义包括流行病,结合本案来说,新型冠状肺炎疫情能否作为不可抗力来免除合同义务,还需要中国LNG买家进一步证明肺炎疫情是否妨碍以及多大程度妨碍其合同履行能力,即要证明二者的因果关系,搜集相关证据(如政府交通管制,推迟复工等通知)。除此之外,中国LNG买家需要及时通知对方,同时应告知对方肺炎疫情的影响程度及时间。中国LNG买家的不可抗力通知被拒绝,一是可能此次肺炎疫情没有影响到所有运送LNG的船只,且影响时间不会是长久的,但是合作却是长久的;二是中国LNG买家不可抗力通知的时间及内容可能不符合合同约定。建议,企业在发送不可抗力通知前,需要充分评估不可抗力的影响、及可能需要采取的减少影响的措施,并及时与合同相对方沟通,了解对方立场,然后聘请专业律师评估是否需要发送不抗力通知,以及草拟不抗力通知的具体内容。
二、人事劳动用工管理篇
(一)国务院统一延长假期期间及延长复工期间属于法定节假日吗?
并不是法定节假日。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及《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本次国办发明电〔2020〕1号文所指春节假期的延长并不属于法定节假日,系因疫情防控所需而临时增加的特殊休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地方政府有权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应对措施。本次延迟复工期间属于企业基于政府的传染病防疫措施要求而处于停工状态,延迟复工期间应定性为休息日。
(二)国务院统一延长假期应当强制执行吗?可以不休吗?
应当执行。本次延长春节假期,其目的在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属于疫情防控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无特殊情况的,各企业均应依照执行。
(三)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必须强制执行吗?能否要求员工正常复工?
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须的(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须(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须(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其他单位不宜复工。延迟复工系地方政府为应对疫情而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公司提前复工不仅存在疫情风险,还会产生妨碍传染病防治的违法风险。如:员工来源地的疫情接触易于排查,但路途中,特别是公共交通环境下的传染则难以避免,个别员工被感染将迅速引发公司内疫情风险,后果不堪设想。另据《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另据《刑法》第330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责任人可进一步追究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山东省、浙江省等人社厅也倡议,相见不如上线,倡导疫情防控期间网上申报人事档案等业务,也鼓励单位采取线上办公等模式。
(四)国务院统一延长假期期间,若员工上班的,需要支付加班费吗?以什么标准支付加班费?
需要支付。对于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国务院的规定中提到“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据此,公司安排员工在延长春节假期的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上班的,应当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关于加班工资的标准,如前所述,延长假期不属于法定假,不适用300%的加班工资规定;可调休,性质类似休息日,且2月2日原本即休息时间,系考虑到现实中的不同工时制度的差异,对于采用标准工时的员工应当支付200%的加班工资,采用综合计算工时的员工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150%的加班工资,采用不定时工时的员工不支付加班工资。
(五)在延迟复工期间,需要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吗?以什么标准支付?
需要支付。按照山东省、浙江省、江苏省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要求延迟复工的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以及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基本生活费。北京、山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广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0%,陕西为最低工资标准的75%。
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六)在延迟复工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安排员工工作?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可以安排员工工作,需要支付加班费。首先,如前所述,考虑到疫情风险,若非岗位所必须,不建议安排员工工作,特别是需要员工聚集特定场所提供劳动的情形。其次,延迟复工期间属于企业停工状态,停工不代表企业不可以安排劳动,如值班、留守、处理客户事务、处理工资发放等必要工作安排。在排除疫情风险(不集中安排上岗复工)的前提下,可安排员工在家工作或零散到岗提供劳动。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的工作安排也是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作,而非超时或者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工作,因此支付加班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但是,按照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同理,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同样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
(七)因疫情未及时返岗职工,如何安排?
优先安排休年休假,可申请事假病假等。
1.对于因疫情未及时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如系其他原因的,员工可主动依法申请休事假、病假。
(八)假期结束,劳动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若因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或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若非因上述原因导致旷工的,则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执行。
(九)员工被隔离,公司能否单方面调岗调薪?
不能。公司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也不能单方面调岗调薪。
(十)能否以求职者感染过新型冠状病毒或来自疫情严重省份为由拒绝招录?
不能,否则可能面临诉讼风险。企业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医学证明或者14天的隔离记录以确保求职者身体无恙,不会感染其他员工。
(十一)职工被派往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是否属于工伤?
应当视为工伤。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
(十二)员工因担心疫情而拒绝上班,如何处理?
1.在疫情未解除时,首先用人单位依法复工后,劳动者仅仅因其个人内心恐慌想法而拒绝上班的,用人单位应从人性化角度出发, 对其进行安抚、心理疏导,消除员工恐慌情绪,引导劳动者逐步进入正常工作状态;
2.若公司可以远程工作,可以安排员工远程在家工作;
3.如确实无法安抚的,并无法远程工作。可以经沟通后,劳动者主动辞职,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4.疫情已经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规定书面通知员工返岗,仍拒不返岗的,用人单位可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处理。
(十三)员工拒绝检疫,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若员工情形严重,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严重违反、妨碍紧急处理工作时,可以解除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1.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2.如单位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3.如单位职工虽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情节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十四)员工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疗费用能否报销?
可以,由医保基金支付。针对此次疫情特点,国家医保局决定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患者采取特殊报销政策。
(十五)在法定假期结束后,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在此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
是的。
(十六)企业是否可以安排被隔离的员工在家工作?需要支付加班费吗?
可以,但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在职工自我隔离期间,为避免疫情传播,部分用人单位可能会选择允许职工在家办公的方式,该情形下应当视为正常出勤。被隔离的员工在家工作也是正常履行劳动义务,公司应支付正常出勤的工资,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十七)员工结束隔离措施之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休养期间待遇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1.若员工可提供病休凭证的,按照病假处理;
2.因特殊情况没有病假证明的,用人单位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年调休、休年假、或调整为公司福利假期等;
3.员工如果没有医疗机构病休证明,同时员工其它假期已经用完的情况下,可以向所在单位按程序申请事假。
(十八)对于已确诊的员工,以及在观察期、隔离期的员工应怎样考勤?
1.对已确诊的员工,在患病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立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对于观察期、隔离期的员工按照“出勤”执行。
(十九)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如何处理?
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员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应当支付员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二十)企业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员工拒绝的,企业可否以此为由处理员工?
一般企业不行,但特殊工作人员(如医护人员)以及政府要求保障生产经营的企业除外。
(二十一)因疫情交通管制等原因,员工无法按时返岗时,工资应该怎么发?
协商处理。各地政府部门若出台相应政策,按照当地政策执行。若员工因疫情交通管制未及时返工且时间较长的,或者职工从疫情发生区回到工作所在地并居家观察等。该期间的工资发放,单位和职工双方可以协商处理。
(二十二)因疫情防控需要,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加班?
可以。但必须明确加班是由于疫情防控需要,且需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二十三)上下班途中,感染了新冠病毒,算工伤吗?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只规定了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的判定标准应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对于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原则上仅仅在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对于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应该做类比推理,且是否系在上下班途中感染也难以界定,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不属于工伤。
(二十四)疫情期间,社保问题如何处理?
2020年山东省为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缴纳养老保险费时限放宽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各省市均有不同政策,疫情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因疫情防控不能及时申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疫情结束后可补发。请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宽心、放心。
三、生产经营篇
(一)受疫情影响而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应如何合法有效降低人力成本?
企业可以与员工及时沟通、最终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和安排待岗,以合法有效的降低人力成本和运营风险。切忌简单粗暴、毫无预警的单方降薪。
1.注重与员工的坦诚沟通和交流,如果企业确实有困难的,共同 协商寻找解决方案;
2.如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操作难以具体落实的,尽量通过电子邮 件、微信等方式明确企业与员工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1.申请“稳岗补贴”,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即为了稳定企业岗位职工,减少裁员或不裁员而对企业发放补助性补贴,具体标准为企业及其员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各省市有所不同。
2.持续关注企业所在地政府、所在创业园区甚至是所租物业公 司的政策优惠和扶持措施并主动申请。各省市已发布扶持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如金融扶持,社保缓交政策,退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的一定比例的失业保险费政策,办理延期纳税等等。
3.争取房租减免。目前,已有万达、保利等大型房企及购物中心站出来免收商家房租以共渡时艰,对于广大的创业企业,创始人也可以关注相关信息,甚至是尝试主动与办公场所的出租方或物业方进行沟通,争取有机会减免一部分房租。
4.关注所在创业园区和所在地政府后续一段时间之内的优惠 政策和扶持措施,尽最大可能多方面地为企业争取更多的生存空间和发展时间。
1.查阅合同文本:首先查阅租赁合同是否有类似“因意外事件(如‘非典等传染疾病、市政建设、自然灾害、战争等事件’)致使无法正常经营的,应减免该期间的租金”的条款。
2.与出租方协商并达成相关书面协议;对于企业来说,由于疫情 原因停业已无法达成合同目的,出租方与承租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就租金减免数额达成一致。达成一致后,应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原《租赁合同》的补充合同就具体减免数额进行约定,以免日后发生争议。
3.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诉讼解决:一旦出租方拒绝接受协商或协商不一致,在承租方拒不缴纳停业期间租金的,出租方可能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应及时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注意3年诉讼时效期限。
(四)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裁员?
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可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
(五)企业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支付员工工资的,可否推迟发放工资?
在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经与本单位工会及职工代表协 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延期支付。可以无需经过员工同意。
企业不能随意涨价,在全国统一应对疫情的局势下,企业应积极响应国家及政府号召,根据市民生活或防控工作的物资需求,安排生产。企业随意涨价的,对企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严重者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因疫情影响,企业无现金流,银行贷款到期如何处理?
企业积极与金融机构沟通实际情况,提供有效资产证明、待履行合同等证明材料,争取获得金融机构绿色通道服务,协商短期贷款还款期限或者续贷,减轻还款压力。银保监办发〔2020〕10号通知:《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给予企业扶持。
(八)受到疫情影响,企业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如何处理?
我们根据付款企业的资金状况和未来履约能力采取不同方案。如果是资金状况良好,抵抗风险能力较强企业,可以采取延期付款、分期付款、银行承兑付款等形式。反之,可以采取以物抵债、债权转让、提供担保等形式处理,新业务需要现款现货。对于风险已经比较高的企业,需要终止合作,委托专业人员进行清收处理。
1.法院诉讼延期。企业立案可以通过网上立案、邮寄立案等方式进行;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可以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法院原则上亦同意延期开庭审理;
2.仲裁案件延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各分会等仲裁机构已经发出通知,将原定于2020年2月15日及之前举行的开庭审理延期举行,具体开庭时间由仲裁庭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立案事宜要求尽量采取网上立案(贸仲在线立案系统http://online.cietac.org/)、邮寄立案等方式进行立案;
3.疫情引发的相关事实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四、用人单位的疫情防治义务
1.企业可通过员工手册、微信公众号、官网、OA办公系统等形式,对涉及员工个人防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宣传培训,并保留培训和考核记录;
2.企业应当向返岗员工免费提供医用口罩、手套,在公共洗手间、茶水间、食堂、宿舍等场所配备洗手液、消毒液等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3.在地方人民政府公告解除疫情一级响应之前,在企业办公区域进出口设定出入检查点、体温测量点,做好对员工上下班前的体温监测,并做好相应的登记;
4.保持办公场所、食堂、宿舍、洗手间等区域的环境清洁,每日定点进行消毒,并建档留存消毒记录;公共场所和员工较为密集的区域,要保持开窗通风和空气清洁;对密闭、半密闭车间,要按照规范要求落实防控和防扩散措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不举办集聚性大型活动,要求员工不参加聚餐聚会;
5.在疫情防控期间,没有开设食堂的企业可以试行单位团体订餐,由企业向餐饮企业或商户统一订餐,可采取派人自取、餐企送餐上门(或到指定地点)和第三方提供配送服务(适用于通过第三方预订、线上预订)等配送方式,尽量避免员工个人外出就餐;
6.以人事部门为核心,成立劳动争议沟通调解中心,解决员工返岗后因工资发放、薪酬待遇、休息休假、工作量调整等事由与企业之间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做好员工的解释、安抚工作。
1.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3.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5.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6.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7.对政府调集人员、调用物资、征用财物有配合的义务;
8.积极配合政府、卫健部门等机关事业单位的检查、监督的义务。
(三)疫情期间,企业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应承担那些法律责任?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企业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用人单位能否对劳动者是否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行使知情权?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国家及省市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文件向劳动者宣讲单位及劳动者个人的申报义务,并通过调查、接受劳动者申报、核实、更新等环节,及时了解、掌握劳动者健康状况、返岗时间、方式等。但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行使知情权,并且尽量事先获得劳动者的知情同意,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个人信息,综合平衡公众知情权与劳动者个人隐私权。
(五)接触过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需要隔离的员工,存在谎报病情、拒绝检查、拒绝隔离等情形,企业有关责任人员是否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需要看企业是否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如果落实了,则不需承担法律责任,若用人单位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员工瞒报、谎报病情,但用人单位未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不按规定报告或处理的,有关责任人是需要承担瞒报的法律责任。
对于因接触过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隔离需要的员工,存在拒绝检查、拒绝隔离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当地街道(乡镇)和社区(村)、防疫部门处理;否则,政府部门将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用人单位基于公共利益安全考虑,可否对劳动者实行隔离等手段?
单位在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相应隔离措施,但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换言之,企业无权对员工采取隔离措施,亦不能强制要求员工在家办公。
故此,我们建议在当前背景之下,企业可以通过安排员工休年假、加班调体、或者协商使其自行在家隔离,对确有居家隔离需要而劳动者拒绝自行隔离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
(七)单位必须提供口罩吗?不提供,员工可以拒绝上班吗?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但对一般企业而言,口罩并不是单位必须要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有些地方规定,办公室也可以不戴口罩。如广东省疾控中心的口罩使用指南可以供大家参考:通风良好的办公室不需要佩戴口罩。正常工作时,如果没有口罩,可以佩戴遮掩口鼻的物品,勤洗勤换。所以员工不能以单位不提供口罩为由,拒绝上班。但在特殊时期为员工提供口罩,充分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关怀,建议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员工准备些口罩。